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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九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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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

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措施中,涨跌停板制度在第三章得到了详细的阐述。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设定价格变动的上限和下限,以防止市场过度波动。

根据第八条,交易所会设定涨跌停板幅度,这个幅度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,确保市场的稳定。例如,对于股指期货合约,其涨跌停板幅度通常设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±10%。对于季月合约的上市首日,涨跌停板幅度则为挂盘基准价的±20%,如果首日有成交,次日则恢复正常幅度;若首日无成交,次日仍沿用首日的限制。

在最后交易日,无论是因为连续单边市导致的特殊处理,还是常规交易日,如D2交易日,其涨跌停板幅度均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±20%。如果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向单边市,且D2为最后交易日,合约将直接进行交割结算;若D2非最后交易日,交易所有权采取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,如提高交易保证金、限制开仓或出金、设定平仓期限,甚至可能强制平仓、暂停交易,调整涨跌停板幅度,或者强制减仓,以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。

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九章***风险警示制度

第三十八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。交易所认为必要的,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、谈话提醒、书面警示、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,以警示和化解风险。

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,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:

(一)期货价格出现异常;

(二)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;

(三)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;

(四)会员资金异常;

(五)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、违约;

(六)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;

(七)会员涉及司法调查;

(八)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。

第四十条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,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、地点、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,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。

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,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;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,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,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。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、不得隐瞒事实。

第四十一条交易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,发现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、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,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《风险警示函》。

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,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:

(一)期货价格出现异常;

(二)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;

(三)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、违约;

(四)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;

(五)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。